法定代表人陈柄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卫平,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奉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梅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在规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即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