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朱晓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媛静,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生化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志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旭,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雪,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冠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冠廷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