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南通隆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和平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崇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沪0230执恢32号
所属地区:崇明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4-26公开日期:2016-09-16
当事人:南通隆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和平,施彩英
案由:nan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30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南通隆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王云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杨国兴,经理。

被执行人王和平,男,1957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执行人施彩英,女,1956年3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隆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和平、杨永葵、施彩英(2009)崇民二(商)初字第367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52,011.31元。

另查,被执行人王和平、施彩英名下在江苏省启东市,民主镇安联村二组的农村自建房1幢已被本院查封。

再查,四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