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吉林省乾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76号506房。
法定代表人:康亦锴,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雪楠与被告吉林省乾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常雪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