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白德左与史凤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津0225民初5323号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4-28公开日期:2017-05-09
当事人:白德左,史凤英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5323号原告白德左。

委托代理人李凤山,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史凤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经将所欠款项全部付清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