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凤山,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史凤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经将所欠款项全部付清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