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诉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林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沪0120民初2511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4-11公开日期:2016-07-21
当事人:nan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2511号原告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高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晴晴,女,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张林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林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2.50元,由原告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吉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