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高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晴晴,女,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张林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林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2.50元,由原告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吉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