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2016)鲁0402执747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0402执747号
所属地区:枣庄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4-13公开日期:2016-06-15
当事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高XX
案由:nan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2执747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原枣庄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负责人:魏XX,行长。

被执行人:高XX。

本院在执行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与高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XX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市中商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