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魏XX,行长。
被执行人:高XX。
本院在执行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与高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XX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市中商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