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舒洪武,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柯,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景福里1号。
法定代表人温进平,董事长。
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同义村。
法定代表人肖中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内新,湖南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锁庚。
被告何宝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清诉被告淮安市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锁庚、何宝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清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