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永清与淮安市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锁庚、何宝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雨民初字第04836号
所属地区:长沙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4-22公开日期:2016-08-15
当事人:张永清,淮安市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锁庚,何宝青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4836号原告张永清。

委托代理人舒洪武,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柯,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景福里1号。

法定代表人温进平,董事长。

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同义村。

法定代表人肖中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内新,湖南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锁庚。

被告何宝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清诉被告淮安市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锁庚、何宝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清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