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湖北融汇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永成铸造有限公司与湖北永成铸造有限公司、毕永刚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谷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333号
所属地区:谷城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4-18公开日期:2016-04-30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333号原告湖北融汇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经济开发区过山口街27号。

法定代表人付学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詹晓康,晋敏荣,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永成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洪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毕永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端,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参与调解。

被告毕永刚。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融汇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永成铸造有限公司、毕永刚、陈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27日,原告湖北融汇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

经本院审查决定,由其在2015年11月30日前足额交纳诉讼费用。

因原告湖北融汇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缓交期限届满后,未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收费通知书,通知其在2016年4月5日前交纳。

因指定交纳的期限已逾期且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