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小春、刘爱斌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仙桃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鄂9004民特5号
所属地区:仙桃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6-04-26公开日期:2016-07-02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特5号申请人刘小春,男,1957年5月30日出生。

申请人刘爱斌,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

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刘小春、刘爱斌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朱敬甫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2013年11月20日,申请人刘爱斌与其他人员移走周家榨村泵站附近树木时,申请人刘小春与申请人刘爱斌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致申请人刘小春受伤治疗。

2016年4月13日经仙桃市沙嘴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刘爱斌补偿刘小春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20000元。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