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爱斌,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
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刘小春、刘爱斌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朱敬甫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2013年11月20日,申请人刘爱斌与其他人员移走周家榨村泵站附近树木时,申请人刘小春与申请人刘爱斌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致申请人刘小春受伤治疗。
2016年4月13日经仙桃市沙嘴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刘爱斌补偿刘小春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20000元。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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