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石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线守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执行机关北野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线守财参加庭审。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北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269.3分,获表扬5次,获嘉奖1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兑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线守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该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