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友增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章丘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0181执202号
所属地区:章丘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4-29公开日期:2016-06-22
当事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友增,刘道军,王延超,苗成国
案由:nan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202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

被执行人肖友增,男,生于1981年2月2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被执行人刘道军,男,生于1964年5月1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被执行人王延超,男,生于1983年1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被执行人苗成国,男,生于1965年1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肖友增、刘道军、王延超、苗成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房管的查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限内不能执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