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高某,男,1982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