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镇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辽0782民初523号
所属地区:北镇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4-12公开日期:2016-05-26
当事人:潘某,高某
案由:离婚纠纷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523号原告潘某,女,1985年7月1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

被告高某,男,1982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