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山东省汶上县海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宋卫国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槐民初字第2431号
所属地区:济南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4-25公开日期:2016-05-24
当事人:山东省汶上县海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宋卫国
案由: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2431号原告山东省汶上县海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

法定代表人李国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宁,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天舒,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卫国,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马俊锋,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济南槐荫志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汶上县海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卫国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汶上县海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其欲与被告协商处理纠纷事宜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汶上县海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