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万顺。
被告:张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邹某某于20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被告张某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