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贞与李文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利津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0522执172号
所属地区:利津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4-25公开日期:2016-05-27
当事人:李贞,李文三
案由:nan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李贞,女,汉族。

被执行人:李文三,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贞与被执行人李文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522民初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经向山东省范围内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十九家金融部门、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利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将被执行人财产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

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