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冯峻,临朐五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幸。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宗全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鹏翔,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文诉被告赵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文于2016年4月2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条件,本案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