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万中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于彦江所有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