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人万中生与被申请人于彦江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冀0802财保34号
所属地区:承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6-04-20公开日期:2016-04-22
当事人:万中生,于彦江
案由:nan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财保34号申请人万中生被申请人于彦江申请人万中生与被申请人于彦江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于彦江所有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万中生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万中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于彦江所有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