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曾冒名田进。
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20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1日被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7月2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因本案第1、2起盗窃事实于2015年6月17日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本案于2015年7月8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2016)浙0784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未追缴的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原审被告人田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