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翟海花与黄起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郓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1725执727号
所属地区:郓城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4-20公开日期:2016-05-27
当事人:翟海花,黄起友
案由:nan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727号申请执行人翟海花,农民。

被执行人黄起友,职工。

本院在执行屈贵从与黄起友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郓民初字第24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黄起友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黄起友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黄起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

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2458号民事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