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起友,职工。
本院在执行屈贵从与黄起友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郓民初字第24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黄起友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黄起友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黄起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
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2458号民事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