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易灵灵与李存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通知书
法院:柘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1424执428号
所属地区:柘城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4-28公开日期:2016-07-01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424执428号李存存:本院已立案执行易灵灵申请执行李存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限李存存于2016年4月30日前,按照(2016)豫1424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

逾期不履行,应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收到报告财产令,还应当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