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谭乾明,梁平县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甲,男,生于1965年12月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代理人郭冲,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谭乾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郭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11月11日生育双胞胎儿子郭某乙、女儿郭某丙,1998年10月5日生育二儿子郭某丁。
原、被告婚后一直因性格不和而吵打,被告脾气暴躁,原告稍有不随被告之意,被告便对原告大打出手,常常打得原告周身伤痕累累,且被告长期游手好闲,赌博成性,原告和子女多次耐心劝告被告,被告根本听不进,依然我行我素,原、被告多次协议离婚未果,现原、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已分居长达三年之久。
为解除这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郭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关系一直较好,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11月11日生育双胞胎儿子郭某乙、女儿郭某丙,1998年10月5日生育二儿子郭某丁。
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原告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
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两份证言中的证人并未出庭作证接受质询,也没有其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