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王场镇石溪村大联组与彭国芳,彭国武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石法民初字第03983-1号
所属地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4-29公开日期:2016-08-16
当事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王场镇石溪村大联组,彭东华,彭国忠,彭国武,彭国秀,彭国芳,谭安毛农村承包经营户
案由:nan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3983-1号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王场镇石溪村大联组,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王场镇石溪村大联组。

负责人谭友宜,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陶友成,重庆市石柱县西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彭东华,男,生于1966年1月30日,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彭国忠,男,生于1971年1月14日,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彭国武,男,生于1976年2月23日,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彭国秀,女,生于1973年11月10日,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彭国芳,女,生于1968年6月21日,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第三人谭安毛农村承包经营户。

诉讼代表人谭安毛,男,生于1942年4月22日,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陶杰,重庆市石柱县西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王场镇石溪村大联组诉被告彭东华、彭国忠、彭国武、彭国秀、彭国芳、第三人谭安毛农村承包经营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由于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石法民初字第0398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张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任文生、卢建荣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王场镇石溪村大联组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