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严序镇、何则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将乐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闽0428执保10号
所属地区:将乐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4-21公开日期:2018-03-29
当事人:严序镇,何则岗
案由:nan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8执保10号申请人严序镇,男,汉族,1970年2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申请人何则岗,男,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

申请人严序镇与被申请人何则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严序镇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何则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数额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上述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则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数额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蔡惠斌审判员  徐晓兰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傅菁菁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