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罪犯李正忠减刑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川17刑更613号
所属地区:四川省达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6-04-20公开日期:2016-05-12
当事人:nan
案由:nan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刑更613号罪犯李正忠,曾用名李宗泽,男,生于1975年1月23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

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5日作出(2005)南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正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718.52元,并与同案犯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法定时间内,该被告人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8日作出(2005)川刑终字第8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犯于2005年10月25日送入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

刑期变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1日作出(2008)川刑执字第20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又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川刑执字第68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5月24日起至2028年5月23日止。

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达中刑执字第5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又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达中刑执字第11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该犯将于2025年7月23日刑满。

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李正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15.8分,2015年3月3日获记功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正忠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在从事监区夜间三防劳动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