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薛凤梅,女,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薛敬峰,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
被执行人王爱君,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东宁县林业局职员,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
被执行人张宏凯,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
被执行人姜凤,女,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
被执行人付艳杰,女,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商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爱君、姜凤、张宏凯、付艳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爱君、姜凤、张宏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