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罗建国减刑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湘02刑更440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6-04-27公开日期:2016-04-27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440号罪犯罗建国,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初中文化。

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浏刑初字第1069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罗建国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2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罗建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建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29.5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建国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遵守监规,但该犯缴纳罚金不积极,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