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林佐想与肖怀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温苍执民字第2715号
所属地区:苍南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4-22公开日期:2016-05-13
当事人:林佐想,肖怀春
案由:nan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715号申请执行人林佐想。

被执行人肖怀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009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佐想与被执行人肖怀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肖怀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肖怀春缴纳执行款307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本案诉讼费284元,申请执行费361元。

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肖怀春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肖怀春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肖怀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肖怀春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走访笔录、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林佐想发现被执行人肖怀春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