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武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建忠,男,汉族,1966年10月6日出生,系克拉玛依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委托代理人:热娜古丽·艾力,女,维吾尔族,系克拉玛依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工作人员,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安详,男,汉族,1966年11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申请执行人独山子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克市独区国土资执罚[2015]029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独山子区国土资源局认为,被执行人安详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174.80㎡,且拒不退还所占用的土地,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克市独区国土资执罚[2015]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1、责令安详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74.80㎡土地;2、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即174.80㎡20元/㎡=3496元。
被执行人安详未履行上述两项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依法予以执行。
经审查查明:2007年6月份,被执行人以3.26万元的价格从案外人邓兰处购买位于独山子区曙光新区、312国道南房屋所占用的临时用地174.80㎡,未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未果后,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克市独区国土资执罚[2015]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
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独山子区国土资源局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安详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