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杨建中,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男,生于1970年7月28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代理人王关霖,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某甲(汪某叔叔),男,生于1950年3月11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赵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依法由审判员何承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建中,被告汪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关霖、汪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两人于2005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21日在南部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两人婚前了解不够,匆忙结合,婚后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吵嘴打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2、无财产分割无债权债务纠纷。
被告汪某答辩称,原告说的不是事实,两人婚后感情很好,被告还拿钱给原告治病,分居生活是由于打工而不是感情不合。
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3月2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
共同生活中两人感情产生裂痕,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原、被告是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