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06民破3号之一
所属地区:浙江省绍兴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6-04-08公开日期:2016-06-24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破3号之一申请人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嵊州市浦口街道浦南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商庆元,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破产清算企业,系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但该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嵊州市,考虑到嵊州市人民法院系破产清算企业住所地法院,从有利于破产清算审理,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等,拟将本案交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并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2016年4月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