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张市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陆世英,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王伟鞋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产业集聚区省道S102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黄志坚。
被执行人河南王尊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煊,任总经理。
本院(2015)尉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王伟鞋业有限公司、河南王尊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尉氏县凯华皮革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河南王伟鞋业有限公司、河南王尊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采取查封、拍卖、变卖等强制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