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尉氏县凯华皮革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对河南王伟鞋业有限公司等生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尉氏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0223第224-1号
所属地区:尉氏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4-12公开日期:2016-12-14
当事人:尉氏县凯华皮革有限公司,河南王伟鞋业有限公司,河南王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nan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3第224-1号申请人尉氏县凯华皮革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张市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陆世英,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王伟鞋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产业集聚区省道S102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黄志坚。

被执行人河南王尊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煊,任总经理。

本院(2015)尉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王伟鞋业有限公司、河南王尊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尉氏县凯华皮革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河南王伟鞋业有限公司、河南王尊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采取查封、拍卖、变卖等强制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