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永库、马丽娟、张伟、高君伟、赵永红、郭显友、丁永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北镇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辽0782执恢39号
所属地区:北镇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4-18公开日期:2016-05-19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赵永库,马丽娟,高君伟,赵永红,郭显友,丁永凤
案由:nan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

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

法定代表人张慧娟,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赵永库,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

被执行人马丽娟,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伟,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

被执行人高君伟,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

被执行人赵永红,女,1967年7月1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

被执行人郭显友,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

被执行人丁永凤,女,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镇市。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永库、马丽娟、张伟、高君伟、赵永红、郭显友、丁永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北沟民初字第01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借款本息50620.30元。

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同意暂缓执行,故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