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陆道斌、韦光丽征收社会抚养费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独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黔2726执82号
所属地区:独山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4-22公开日期:2016-04-29
当事人: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陆道斌,韦光丽
案由:nan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6执82号申请执行人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贵州省独山县国资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罗立河,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韦廷华,系独山县上司镇计生办干部。

委托代理人杨映忠,系独山县上司镇计生办干部。

被执行人陆道斌,男,1974年4月23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农民。

被执行人韦光丽,女,1975年6月14日生,水族,贵州省三都县人,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2726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陆道斌、韦光丽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59890元,并承担申请费798元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