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2)高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友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刑期至2025年9月8日止。
执行��关山东省聊城监狱于2016年4月5日提出鲁聊狱减建字(2016)246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聊城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并附罪犯悔改证明、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并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受到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