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田友明犯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15刑更503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聊城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6-04-26公开日期:2016-05-12
当事人:nan
案由:nan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刑更503号罪犯田友明,男,汉族,现在山东省聊城监狱服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2)高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友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刑期至2025年9月8日止。

执行��关山东省聊城监狱于2016年4月5日提出鲁聊狱减建字(2016)246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聊城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并附罪犯悔改证明、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并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受到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