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丁罗与蚌埠市锦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皖0304民初1984号
所属地区:蚌埠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0-31公开日期:2017-06-19
当事人:丁罗,蚌埠市锦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4民初1984号原告:丁罗,男,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蚌埠市锦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迎宾大道1155号(蚌埠国际汽车城19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7090864-0。

法定代表人:沈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永潭,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城,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丁罗诉被告蚌埠市锦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常启彪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丁罗、被告锦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永潭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罗诉称:2015年1月5日,丁罗为锦程公司奔腾4S店的院墙批腻子,工期15天,2015年1月20日完工。

当日,锦程公司向丁罗出具出具决算表一份。

决算后,丁罗多次向锦程公司催要工程款,但锦程公司一直推脱,至今分文未付。

为维护合法权益,丁罗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锦程公司支付丁罗工程款5000元。

被告锦程公司辩称:对丁罗的诉请没有异议,欠钱属实,但锦程公司暂时没有能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5日,丁罗为锦程公司奔腾4S店的院墙批腻子,全部工程于2015年1月20日完工。

完工后,丁罗与锦程公司对工程款进行了决算,锦程公司应付丁罗工程款5000元。

因锦程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丁罗遂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决算表、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该清偿。

本案中,丁罗主张锦程公司欠其工程款5000元,并提供了双方的结算表予以证明,且锦程公司亦予以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锦程公司应当及时向丁罗支付工程款,故对丁罗要求锦程公司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