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蚌埠市锦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迎宾大道1155号(蚌埠国际汽车城19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7090864-0。
法定代表人:沈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永潭,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城,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丁罗诉被告蚌埠市锦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常启彪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丁罗、被告锦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永潭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罗诉称:2015年1月5日,丁罗为锦程公司奔腾4S店的院墙批腻子,工期15天,2015年1月20日完工。
当日,锦程公司向丁罗出具出具决算表一份。
决算后,丁罗多次向锦程公司催要工程款,但锦程公司一直推脱,至今分文未付。
为维护合法权益,丁罗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锦程公司支付丁罗工程款5000元。
被告锦程公司辩称:对丁罗的诉请没有异议,欠钱属实,但锦程公司暂时没有能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5日,丁罗为锦程公司奔腾4S店的院墙批腻子,全部工程于2015年1月20日完工。
完工后,丁罗与锦程公司对工程款进行了决算,锦程公司应付丁罗工程款5000元。
因锦程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丁罗遂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决算表、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该清偿。
本案中,丁罗主张锦程公司欠其工程款5000元,并提供了双方的结算表予以证明,且锦程公司亦予以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锦程公司应当及时向丁罗支付工程款,故对丁罗要求锦程公司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