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舒建设、四川省川眉芒硝有限责任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川1402执2039号
所属地区:眉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0-27公开日期:2017-12-11
当事人:舒建设,四川省川眉芒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nan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2039号申请执行人舒建设,男,汉族,1962年5月8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住东坡区。

委托代理人王丽,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宇杰,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川眉芒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广济乡。

法定代表人苟兴无,总经理。

舒建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眉劳人仲案字[2015]第801号仲裁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省川眉芒硝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四川省川眉芒硝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加班工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拖欠工资的赔偿金3778元以及经济补偿金30224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暂停生产。

我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为偿还银行贷款的担保,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暂不宜处置。

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再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