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下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伟杰犯抢劫罪,罚金20000元。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监狱于2016年10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执行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监狱,认定罪犯杜伟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服刑改造以来,累计受到记功1次,表扬3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张家口监狱报送的罪犯杜伟杰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奖励情况属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议表、减刑建议书、年终评审鉴定表及狱内干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