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许中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
被告:仁怀市茅台镇上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上坪村。
法定代表人:张付良,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方存林,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诉讼代理。
原告王启高与被告仁怀市茅台镇上坪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坪村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启高及其委托代理人许中文、被告仁怀市茅台镇上坪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付良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存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启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原、被告于2015年9月22日签订的《收回土地补偿协议》无效;二、被告返还原告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启高将第一项诉讼请求更正为确认原、被告于2015年9月21日签订的《收回土地补偿协议》无效,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按征收补偿办法,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就业培训,解决社会保障问题。
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1日,被告以“统一利用管理”为由,与原告签订了《收回土地补偿协议》,将原告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形式承包的部分土地收回后,建设“茅台国酒文化主题展演项目”。
被告收回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被告以征地为名,违法收回土地后并没有“统一利用管理”,而是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无效合同的规定,原告依法向仁怀市农业局申请仲裁无果,故诉至人民法院主张上述请求,被告上坪村委会辩称,原、被告所订立的《收回补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将承包地交回被告,是其自愿行为,并未违反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该协议为有效协议;原告要求被告进行安置补偿、就业培训,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的诉讼请求不是民事诉讼的范畴,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请驳回原告王启高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21日,原告王启高(乙方)与被告上坪村委会(甲方)签订“土地补偿协议”一份,该协议主要内容为:“为做好我村集体土地综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经村委员集体研究并和上坪村村民商议,拟将农户耕种管理的部分土地收回,统一利用管理,并对被收回土地的农户进行补偿。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依法收回乙方耕种土地,并依法对乙方进行补偿,乙方同意并领取土地补偿费;二、甲乙双方共同现场指界丈量、计算,并经三榜公布,乙方已经认可,按旱地4.12亩、青苗4.12亩、经济林木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共计172325元;三、本次收回土地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原则。
”协议签订后,原告王启高于同日在付款凭证上签字确认,领取补偿款172325元,该付款凭证载明:“印象茅台剧院项目土地征用补偿款(王启高户)”。
现原告王启高以被告上坪村委会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本院,主张上述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启高明确表示同意被告上坪村委会继续使用土地。
本院认为,原告王启高作为上坪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上坪村委会承包了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的规定,原告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侵犯,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但原告王启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被告上坪村委会签订“土地补偿协议”并领取土地补偿款的行为,应视为其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意思表示,对原告王启高产生约束力,且在本案诉讼中,双方均认可原告在交回承包地前,已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了村民大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