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柯与韩晗等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0102执933号
所属地区:济南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6-10-12公开日期:2019-11-29
当事人:吴柯;韩晗;山东华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恢复原状纠纷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2执933号申请执行人吴柯,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韩晗,女,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山东华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爱民,董事长。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历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柯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柯与被执行人韩晗、被告山东华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在诉讼阶段未申请财产保全,故我院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执行立案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产,银行存款及工商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

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