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韩晗,女,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山东华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爱民,董事长。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历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柯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柯与被执行人韩晗、被告山东华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在诉讼阶段未申请财产保全,故我院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执行立案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产,银行存款及工商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
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