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黄振秦,行长。
被执行人泰州市星球钨钼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章应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章应辉。
被执行人高月红。
被执行人江苏泰德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王振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州慧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以下简称兴化中行)与被执行人泰州市星球钨钼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球公司)、章应辉、高月红、江苏泰德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德公司)、泰州慧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祥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兴商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星球公司、章应辉、高月红、泰德公司、慧祥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兴化中行贷款本金2738667.77元、利息179743元、罚息及律师费损失134536元。
本案诉讼费312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224元,由五被执行人连带负担,其中保全费申请执行人已垫交,故五被执行人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
本案申请执行费31132元,由五被执行人连带负担(未交)。
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星球公司、章应辉、高月红、泰德公司、慧祥公司财产状况,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慧祥公司,星球公司,泰德公司所有的厂房,本院暂未发现五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院调查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星球公司、章应辉、高月红、泰德公司、慧祥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除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