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07刑更3141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潍坊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6-10-31公开日期:2018-07-20
当事人:柳易呈
案由:抢劫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刑更3141号罪犯柳易呈。

现在山东省潍北监狱服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易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9月4日至2017年9月3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北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现有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