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庐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北,区长。
委托代理人申英茂,区法制办应诉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珍一,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夏虎军因诉被申请人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皇姑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辽行终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并于2016年10月12日上午在本院第二巡回法庭第四法庭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再审申请人夏虎军,被申请人皇姑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申英茂、李珍一,到庭参加询问活动。
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2011年8月15日,皇姑区政府发布皇政征字(2011)第8号《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8号征收决定),主要内容为:为沈阳金廊旧城区改建项目的需要,决定对省地震局地块(新乐地区)实施房屋征收。
由皇姑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皇姑区征收办)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011年12月21日,王春芝等119人对8号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沈中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驳回王春芝等人的诉讼请求。
王春芝等人不服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辽行终字第3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夏虎军位于皇姑区黄河北大街32号442室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房屋产籍卡建筑面积53.47平方米,用途为住宅。
经沈阳锦龙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龙公司)评估,夏虎军房屋的市场评估补偿单价为每平方米7750元(含每平方米300元的室内简单装修价值)。
皇姑区征收办与夏虎军未就安置补偿事项达成协议。
2012年12月26日,皇姑区政府作出皇征补字(2012)第4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47号补偿决定),对夏虎军给予货币补偿502470.84元。
2013年4月16日夏虎军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47号补偿决定,依法重新评估、合理补偿。
该案诉讼过程中,锦龙公司提交的《房地产估价报告》附件中的8号征收决定,与前述8号征收决定关于征收目的的表述不同,附件中8号征收决定的表述为:为公共事业的需要,决定对省地震局地块(新乐地区)实施房屋征收。
2015年7月8日,夏虎军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两个8号征收决定行为违法。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行初字第311号行政裁定认为,皇姑区政府作出的8号征收决定,王春芝等119人作为原告在2012年已经提起过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审理完毕,现夏虎军以诉讼请求不同为由,针对该房屋征收决定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夏虎军的起诉。
夏虎军不服,提起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行终59号行政裁定认为,夏虎军所称的“两个”征收决定,是皇姑区政府针对同一征收地块所作出的8号征收决定,该征收决定已为(2012)辽行终字第39号判决所羁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夏虎军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
本案诉讼标的是皇姑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两个8号征收决定,而不是一个。
二审偏袒被申请人,皇姑区政府未提交二审答辩状,二审裁定却出现皇姑区政府的答辩意见。
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判决确认皇姑区政府作出的两个8号征收决定违法。
皇姑区政府答辩称:1、夏虎军请求确认8号征收决定违法没有事实依据。
新乐地块公示的征收决定与评估机构提交的整体评估报告后附的征收决定,仅仅是征收目的表述不一致,而征收范围、征收人、征收时间等事项是一致的,本质上没有区别,均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规定。
2、8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已被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夏虎军仍要求确认8号征收决定违法,没有法律依据。
请求驳回夏虎军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夏虎军所诉8号征收决定,已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行终字第39号生效行政判决所羁束,一、二审裁定驳回夏虎军的起诉,并无不当。
夏虎军主张,在另案诉讼中发现皇姑区政府作出两个不同的8号征收决定。
但是,其所谓两个8号征收决定,仅仅是两个不同版本对征收目的的表述存在文字上的差异,两份征收决定文本关于征收范围、征收对象等其他实质内容并无丝毫区别,本质上是同一行政行为。
夏虎军主张存在两个不同的8号征收决定行为,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当然,对于皇姑区政府工作中的不严谨,出现两份生效的不同版本的8号征收决定法律文书,本院予以指正。
夏虎军还主张,二审中皇姑区政府并未提交答辩意见,裁定中却出现了答辩意见,但夏虎军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该项主张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夏虎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