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张镒,男,汉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张晓平,重庆碧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蔡晓林,男,汉族,1965年9月19日出生,住武隆县。
原审被告武隆县能亮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隆县。
法定代表人蔡晓林,该公司经理。
张镒与蔡晓林、武隆县能亮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13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渝检三分民监[2016]50830000036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本院审查后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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