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孙佳星,河北申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凤羲。
原告郭秀平与被告张凤羲财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郭秀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位于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闫营子村271号两层楼房共六间及四间平房的一半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理由为,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合于2016年5月16日办理了离婚登记,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对财产的安排是:位于闫营子村271号两层楼房共六间及四间平房的产权,归女方及张国凯共同所有,但该房产房产证登记的名字系被告,而原告离婚后不在闫营子村居住,为防止在涉及上述房的征占等事宜时被告私自处理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到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后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居住地,导致本院无法送达,属于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