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灯塔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辽1081刑初285号
所属地区:灯塔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0-21公开日期:2017-03-20
当事人:孟×
案由:危险驾驶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81刑初285号公诉机关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1日被灯塔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以灯检公诉刑诉(2016)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王×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8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孟×驾驶辽A129**黑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灯塔市政府广场西侧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经辽阳市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孟×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8.8mg/100ml。

被告人孟×被查获归案。

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孟×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8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孟×驾驶辽A129**黑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灯塔市政府广场西侧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经辽阳市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孟×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8.8mg/100ml。

2016年8月8日,被告人孟×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案件来源、查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违法嫌疑人情况查询记录、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血样提取表、照片,被告人孟×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

被告人孟×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为维护交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六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告人孟×的刑期从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员  杜丽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