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周建民,总经理。
被告: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铁力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蒋立诚,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百博电机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百博电机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百博电机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 王经珍二〇一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