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主父文平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1311执721号
所属地区:临沂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0-18公开日期:2016-10-28
当事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父文平,杜凯,杨芳,陈峰,盖静静
案由:nan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721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毛晓辉,理事长。

被执行人主父文平,男,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杜凯,男,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杨芳,女,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陈峰,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盖静静,女,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主父文平、杜凯、杨芳、陈峰、盖静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罗商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