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丛立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执行人丛立志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长国安证经字第2837号公证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