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姚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汉阴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陕0921执字第121号
所属地区:汉阴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0-21公开日期:2016-10-31
当事人:姚某某,陈某某
案由:nan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1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农民。

姚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汉阴民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人姚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某在汉阴县农商银行设有工资账户,本院对其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因账户内存款不足以抵付执行标的,故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次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汉阴民初字第0046